【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条文注释

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https://www.daowen.com)

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或者加重对方的责任的。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基本要对等,所以,格式条款中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或者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条款无效。“主要义务”是指在合同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合同义务,某个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指同类合同通常情况下都应当规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义务。

3.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基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方付出了代价的,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否则合同就是不公平的。因此,如果格式条款中排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就是无效的。

格式条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的无效会导致格式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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