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9.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8]

2008年谢卓某进入被告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的游泳池游泳,后溺水而亡。其父母原告谢福某、赖美某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2000年8月转发市体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龙岩市游泳池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游泳池管理的方针是积极鼓励、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第9条“凡夜间开放的游泳池,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5米,每平方米应有50勒克司(光线能见游泳池整个池面及池底)的照明设备,并设置备用电源或其他应急电源”;第14条“游泳池应按游泳场所和接待规模配备足额的救生员(4—8名)”;第16条“游泳池必须常备各种安全防护器材和急救药品,建立抢救溺水事故的应急制度,落实安全救护各项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避免溺水和其他重大事故发生”等规定认为,谢卓某交费进入被告开办的游泳池游泳,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谢卓某的人身安全。谢卓某是因被告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而死亡的。被告不履行保障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判令被告给付谢卓某的死亡赔偿金56390元,丧葬费3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32000元,共计91890元。(https://www.daowen.com)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死者谢卓某买票进入被告太阳城公司经营的游泳池后,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已依法成立并生效。虽然对服务质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服务合同内容,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和口头约定,但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行业要求和交易惯例,可以推定太阳城公司应承担提供安全游泳环境和保障游泳者人身安全的合同附随义务。为履行这一附随义务,太阳城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照明设备,配备足额并称职的救生人员、医务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以便给游泳者提供安全的游泳环境;当发生溺水等事故时,救生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及时抢救,以便保障游泳者的人身安全。《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谢卓某是在接受太阳城公司有瑕疵的服务过程中死亡的,太阳城公司不能提供谢卓某是因自身过错致死的任何证据,因此可以推定谢卓某的死亡与太阳城公司的瑕疵服务具有因果关系。太阳城公司未尽保障游泳者人身安全的合同附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