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采取两种补救措施,其一是中止履行;其二是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采取这两种措施之一的前提是债权人的变更致使其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否则,债务人须承担违约责任。
中止履行仅是债务人暂时停止履行自己的债务,但并不能消灭自己的债务,合同也不因中止履行而终止。在明确了履行对象或者是债权人的住所后,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将标的物提存是一种终止合同关系的方式,标的物依法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行消灭,不再承担向任何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