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一般来讲,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有关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有: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发票、保修单、保险单等单证。在上述单证中,如果单证的性质是证券,则出卖人按照证券转让的方式将该单证转让给买受人。是记名单证的,必须通过背书的方式将该记名单证转让给买受人。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法律规定了法定的从给付义务,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