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第一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在某些情形下,标的物的风险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买受人负担,同时又存在着出卖人的违约问题,有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就是由于出卖人的违约造成的,这就存在着买受人的风险负担责任与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从责任自负的原则出发,在买受人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不会受到影响。也就是说,买受人得向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出卖人得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两个责任是相互独立的。

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