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5.风险转移是否影响当事人承担减轻损失的义务?

案例45.风险转移是否影响当事人承担减轻损失的义务?

原告为一大型养鱼场,被告为一副食品批发公司。双方于5月20日签订了一份购买活鱼的合同,于6月10日以前,由被告至原告处取货。原告为保证按期向被告供货,且便于被告取货,遂将被告所需的鱼集中放置于一个临近一条大河的水池之中,同年6月5日,原告催促被告前来取货,并提出也可由原告送货,由被告承担费用。被告提出因其库存的鲜鱼尚未售完,暂不能收货。至6月10日,被告仍未前来取货。6月中旬以后,因连降罕见的暴雨,致使原告池中的水涨满并溢出,鱼纷纷蹦进附近的大河中。原告提出,为被告存放的鱼因蹦进河中,损失2000千克,价值3万元,因为被告违约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尽管其迟延数天,但双方并没有约定迟延履行的责任,所以他不应承担责任,至于鱼蹦进河中,是由于原告自身的过错造成的。(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被告没有及时受领活鱼,构成违约,虽然合同标的没有交付,但是风险转移到买受人。同时,本案的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其没有尽到减轻损害的义务,因为在暴雨即将来临或已经来临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如设置覆盖网、放水以降低水位等各种办法,尽量防止鱼蹦走,即使这些方法不能完全避免损失也能减轻损失。而原告未能及时采取上述措施,因此被告可以主张原告对蒙受的实际损失也承担部分责任。总之,根据《合同法》第149条的规定,在本案中,不仅适用风险负担的规则,而且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