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质量条款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要求,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在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这里的“接受”指的是买受人对货物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