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随着标的物的交付发生转移。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后,虽然没有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履行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但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仍转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