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根据两个物之间的关系,物可以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为达到一定的功效而结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物,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为从物。例如小船与船桨,小船为主物,船桨为从物。在买卖合同当中,如果标的物包括主物和从物,当事人一方交付的主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由于从物是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如果脱离主物则难以发挥标的物的实际效用,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在由于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效力当然及于从物。但是,如果是由于从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而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原因在于,从物仅是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从物不符合约定并不一定会对主物的价值和功用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