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标的物分批交付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不是一次完成,而是出卖人根据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地点等,分数次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如果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履行交付义务或履行的交付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是否享有解除权以及如何行使解除权,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本条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不履行某一批标的物的交付,买受人可以针对该批标的物不履行的情况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对该批的不履行构成了根本违约,即本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这种情况适用于各批交付的标的物之间不存在互相依存、互相搭配的关系,其中一批标的物交付与否并不影响其他各批标的物的履行和使用。

2.出卖人对某批标的物的根本违约,如果将导致对该批之后各批的根本违约,买受人就有权解除合同中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这种情况适用于其中一批标的物的交付情况,不影响此前已经交付的标的物,但却影响以后将要交付的标的物,从而导致以后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3.其中一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互相依存、紧密联系,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会导致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如果依法可以对该批标的物解除,那么他就可以直接解除整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