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2026年07月27日
第一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所称的“标的物为数物”不同于上一条的主物与从物。这里的数物相互之间没有主从关系。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数物当中有一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例如,甲方向乙方购买汽车十辆,在乙方交付汽车时发现其中一辆汽车质量有缺陷。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就该辆汽车解除合同,只需向乙方支付其余九辆汽车的价款,而不能以一辆汽车不符合约定为由,解除十辆汽车的买卖合同。本条规定当中的“一物”应作扩大解释,并不意味着标的物数量只能是一个,其数量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一个以上。例如,在上述案例当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两辆汽车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也可以就该两辆汽车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物与他物分离会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所谓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包括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