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3.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2026年07月27日
案例53.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2012年1月,出租人将某工业园区的厂房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0年,租金为200万元每年,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交租金后使用,每半年开始前5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了租房押金以及第一期租金。承租人安排人员验收租赁的房屋时,发现存在消防设施不到位,房屋漏水等问题。于是承租人书面致函出租人要求出租人进行解决。出租人维修后,承租人再次进行验收发现上述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同时由于出租人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对方听说出租人开始使用房屋后,将厂房大门用泥土封堵,致使承租人无法进行搬迁。承租人考虑房屋情形后认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的房屋,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返还支付的租金、押金以及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向出租人交付房屋,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在承租人对出租人交付的房屋无法使用要求出租人对房屋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时,出租人未能积极的消除存在的问题。同时,由于出租人与他人之间的纠纷也影响承租人及时对房屋进行使用,出租人也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消除。上述因素致使承租人支付租金后无法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即对承租的房屋进行使用,出租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承租人的请求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要求予以支持。出租人应退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