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要求维修的权利与自行维修】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发现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有权随时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以恢复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对租赁物履行维修义务的,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
如果出租人没有及时履行维修义务,为了避免损失扩大,有效地实现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满足合同目的的要求,承租人可以自己先行维修,然后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
无论是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还是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影响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相应地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