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担】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维修义务是指在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出租人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该租赁物。维修义务也包括对租赁物的正常保养。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的条件之一是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而致租赁物损毁;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的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坏时,出租人不负有维修的义务。当租赁物出现问题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能够得到及时的维修。承租人未通知的,出租人不发生修缮租赁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