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且侵犯了出租人的财产权,因此,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出租人于此种情形依法享有的是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租赁合同,只要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到承租人,即产生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无需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出租人对租赁合同的解除权具有可选择性,如果出租人不愿意解除合同,并且通过其他方式能够阻止承租人的非法侵害行为继续发生的,出租人也可以不解除租赁合同,而仅要求承租人进行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