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行使以下权利:(1)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承租人减少租金时,只能请求就以后的租金予以减少;(2)租赁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请求解除合同。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是指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损毁、灭失是由完全与承租人无关的事由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