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该条文规定了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的原则及其例外。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特点之一即是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不是说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不发生瑕疵担保责任,而是由出卖人直接对承租人承担了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资金,完全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和指示去购买租赁物,租赁物的购买并不是依靠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而是由承租人指定和选择,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承租人与出卖人商定后才指定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的,而且出租人也不对租赁物进行实际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法律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情况下,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不能被免除,即使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也是无效的。这些例外情况是:(1)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的。在这种情形下,承租人只是向出租人表明欲租赁物件的大体意向,因为信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能力,就委托出租人自行决定所选择的租赁物的种类、规格、型号、出卖人等。如果租赁物是在这种情况下由出租人购买的,则不能免除出租人对该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须承担责任,而非出卖人承担。(2)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在一般情形下,出租人免除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的原因在于租赁物和出卖人是由承租人自己选择决定的,租赁物的购买没有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的因素在内。但是,如果承租人在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时,出租人进行了干预的,此时租赁物的选择已不完全是由承租人自己决定选择的,因此,出租人不得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