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七条【合同的解除】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应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并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的科技成果。但是在合同成立生效后至完成技术成果前这段时期,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有可能已由他人公开,以致再履行技术开发合同已没有意义。此时,委托人已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研究开发人的工作亦失去现实的价值,如仍维持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而履行合同,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只能造成无谓的消耗。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双方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约定确定其负担,如果不能通过约定确定的,则应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