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第三百三十八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是指在技术成果的开发过程中,虽经受托人主观努力,确因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所发生的损失。依照本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风险的分配;(2)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事后可以通过协议补充。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风险损失的分配;(3)通过上述方式仍然不能解决风险分配的,该项风险损失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