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保管人和寄存人就保管标的物的内容意思表示一致时,保管合同并不成立,只有寄存人向保管人实际交付了保管物后,保管合同才能成立。因此,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这里所谓的交付,不仅是指保管物的转移占有,而且要有交由保管人保管的意思表示。即寄存人将保管物转移给保管人,保管人予以接受并由保管人实际占有的事实状态。如果寄存人作了交付行为,但保管人不予接受,则不能视为已经交付。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这是保管合同成立的一般原则,但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就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另作约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时间另作约定的,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依从当事人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