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保管义务】

第三百六十九条【妥善保管义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的场所和方法是保管合同的重要内容,对保管场所和方法的遵守亦是保管人尽妥善保管义务的体现。保管的场所或者方法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没有约定的,应按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对于约定的保管场所和方法,保管人必须遵守,不得未经寄存人同意而擅自改变,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具有以下情形,按照约定的场所和方法保管会损害保管人的利益时,法律准许保管人对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进行擅自改变:(1)发生紧急情况,不能马上通知寄存人,如发生火灾;(2)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在发生除紧急情况之外的其他事由时,若仍依原约定的场所和方法继续保管,将对寄存人不利,且保管人无法通知或者已经没有时间通知寄存人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先将保管的方法和场所改变,但事后必须及时通知寄存人。另外,改变后的场所和方法亦应适于保管物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