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以下情形,寄存人负有特定的告知义务:(1)保管物有瑕疵的。保管物的瑕疵,是指保管物本身存在破坏性的缺陷;(2)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此处所指保管物的性质应为保管物本身具有危险性或者腐蚀性,如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对于此等性质的保管物,如不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则易于造成损害的发生。

寄存人不履行上述告知义务,需要承担下列后果:(1)对于保管物由此所受的损失,寄存人不得要求保管人赔偿;(2)对于保管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寄存人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寄存人对于保管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