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人代为保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负有亲自保管的义务,其不得擅自将保管物交由第三人保管。亲自保管不仅包括保管人自己保管,还包括保管人使用辅助人辅助保管。不过,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人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此时,保管人仅对第三人的选任和指示负过错责任,而对因第三人的保管行为所造成的保管物损失不承担责任。保管人如果不履行亲自保管的义务,而擅自将保管物交由第三人保管,该行为并不能对寄存人产生效力。对于由此而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寄存人有权要求保管人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