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权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权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一般要求是维持保管物的现状,虽然没有使保管物升值的义务,但却负有尽量避免减损其价值的义务。因此法律规定禁止保管人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