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在保管合同终止时,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此项义务并不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而消灭。保管人仅仅得依保管合同保管保管物,而对于保管物,保管人并没有查询其权利状态的权利及义务,即保管人就保管物仅仅依保管合同对寄存人负责,对于合同外之第三人则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第三人就保管物主张权利的,保管人得以拒绝,此时保管人依据保管合同对寄存人所负的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并没有消灭。如果第三人不仅对保管物主张权利,并且依据公法途径对保管物采取了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则保管物本身已受该措施的公法拘束。保管人亦应遵守该项公法措施对保管物的拘束,其对保管物不得为该项公法措施所允许以外的行为。根据对保管物所采取的保全或者执行措施,保管人已不能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此并不是基于第三人对于保管物所主张的权利,而是保全或者执行在公法上的拘束力。

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而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负有及时通知寄存人的义务,以便寄存人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如果由于保管人没有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而使寄存人无法知晓保管物面临的危险,从而使寄存人在保管物上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保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