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4.证券公司因自己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84.证券公司因自己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3月21日,王某与某证券公司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王某选择证券公司为指定交易地,指定交易的股票账户号码为A10855782,指定交易范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在指定交易期间,王某的交易均通过证券公司办理并按规定履行清算交割义务,证券公司保证王某的权益不受侵犯;在指定交易期间,如发生违约纠纷导致对方损失,责任方承担责任。5月21日,王某委托证券公司以每股14.6元的价格买进“四川某公司”的股票1000股,5月31日又发出指令,让证券公司以每股18.9的价格卖出该股票。由于证券公司交易员操作不慎,错将卖出敲成买进,为王某以每股18.9的价格又买进了“四川某公司”的股票1000股。第二天,该股票下跌至17.5元,由此给王某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王某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未果,遂向法院起诉。(https://www.daowen.com)

此案中,王某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证券公司为受托人,两者之间签订的指定交易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有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以及及时报告处理情况的义务。本案中,王某作为委托人在进行正常股票交易中给证券公司以明确的指示,受托人证券公司交易员不慎将王某的卖出指令错敲成买进,事后也未及时与王某协商,致使王某非但没有卖出“四川某公司”的股票,而且还以高价多买了1000股,第二天股价又跌了下来,使王某受到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证券公司应赔偿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委托人王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