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的理解】
所谓“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受到损失,是指只要损失的发生与委托事务的处理有因果关系,而不论是否在委托事务处理过程中发生,即使在处理完毕后才发生或显示出结果,都应由委托人赔偿。例如,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经常接触放射性矿物,委托终止后一段时间才查出自己患有放射病,由此而受到的损失虽然在委托终了之后才发生,但仍属处理委托事务所受的损失。(https://www.daowen.com)
若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失,则受托人既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又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受托人从一人受偿后,即丧失向另一人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