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九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共同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处理事务。这并不是说一个委托人同时委托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时都会产生共同委托的问题,如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又如,有时受托人虽然为数人,却不能认定是共同委托。例如,一个大商场委托甲代为购进家用电器,委托乙帮助销售电视机,又委托丙帮忙销售冰箱。这里虽然甲、乙和丙都是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他们接受的都是同一个委托人的委托,但是受托人甲、乙、丙之间并不存在联系,他们是各自独立的接受委托、各自行使代理权、各自承担责任的关系,是同时存在的三个独立的委托合同,而不是共同委托。另外,如果委托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数人,而受托人只有一个人时,也不是共同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