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委托】
2026年07月27日
第四百零八条【另行委托】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https://www.daowen.com)
条文注释
委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其应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否则可能会导致委托关系的终止。因为,受托人不同意委托人将委托事务交由第三人处理,其可能产生三种后果:(1)委托人与第三人间的委托合同无效,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的合同仍然得以维持;(2)委托人解除与受托人间的委托合同,而与第三人订立委托合同;(3)受托人辞去委托。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与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的委托合同是平行的,受托人与第三人间并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各自依照与委托人所订立的委托合同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第三人加入对委托事务的处理,并不使受托人脱离委托合同关系,只是使受托人得处理委托事务的范围发生了改变。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虽然可以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但是由此而给受托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委托人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