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权】

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法享有对委托合同的解除权,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委托人或受托人以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委托合同,无需对方的同意,其解除委托合同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该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委托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委托合同于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

委托合同解除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只是使合同的效力向将来消灭,对于合同解除前双方当事人已经完成的依照委托合同履行的结果,应当承认其效力。在委托合同解除之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依照委托合同应该行使的权利、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仍然有效,即使委托合同已经被宣告解除,当事人仍有权请求给付或者履行交付。

应用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