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被继承吗?
案例模拟
老刘承包了一片荒滩,改建成鱼塘之后经营得当,一边将养殖的鱼定期售卖给海鲜市场,同时还做出广告宣传吸引顾客前来垂钓,钓上来的鱼当即做好给顾客吃。这种农家乐的形式非常受欢迎,老刘因此盈利颇丰。但是人有生老病死,老刘去年查出患有癌症,因不愿浪费钱财维持生命,不久便去世了。老刘的儿子小刘处理了父亲的后事之后,打算雇人继续经营鱼塘。但当地的村民看到鱼塘挣钱挣得多,老刘去世后就一直频繁“活动”,想要侵占鱼塘,并且声称老刘去世后村里就应该收回承包土地,鱼塘必须由本村村民接管。据了解,老刘承包荒滩时是以公开协商的方式取得的承包权。请问,老刘的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被儿子小刘继承?
以案学法
老刘对荒滩的承包经营权可以被儿子小刘继承。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以上规定明确了“四荒”承包经营权可以被继承。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四荒”等承包一般是用作种植林地、鱼塘养殖等,这些行为一般来说投资较大,见效周期、资本回收周期较长,因此风险也比较大。明确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的继承权,一方面可以持续地利用“四荒”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另一方面“四荒”的承包经营权由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一种财产权利(用益物权),明确承包土地可以被继承也是对承包人、继承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案例中,老刘承包荒滩建成鱼塘必然进行了不少投资,将鱼塘收回村里对老刘及其继承人是非常不公平的。依据法律规定,小刘享有继承的权利,村民不得收回荒滩,更不能侵占刘家的鱼塘。(https://www.daowen.com)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