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签订承包合同前,需要对其进行审查吗?
案例模拟
乌尔勒村处在草原和沙漠的交界处,村子里大部分区域都是无法利用的沙地。某天,几名外地人途经此地,在荒滩徘徊了一阵之后,来到村子里住了下来。过了几天,他们几人来到村委会,称想要承包这一大片荒滩,用来种植荒漠植被,改善土壤环境,也算做做公益,希望村里能够以非常低的价格将荒滩承包给他们。村委会成员对此非常疑惑,但是这片荒漠对村子也没有用处,真的用来种植植物的话对村子也只有好处没有坏处。那么,对于这些外地人,村民都不知道他们的底细,能够将荒滩直接承包出去吗?
以案学法
不对这些外地人进行详细调查,村委会不可以将荒滩直接承包出去。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对村民以外的人进行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的审查,村委会才能将农村土地承包出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只有了解外来人员、公司的资金实力、诚信状况、经营能力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才能保证农村土地不被破坏,保证村集体成员的土地权益。结合到本案中来看,村委会必须对这些外地人进行调查,核实其真实身份,如果外地人利用做公益的幌子,前来从事不法行为,如“盗墓”“非法探矿”等,或者这些外地人根本就没有种植荒漠植被的能力,将土地承包下来之后,无法妥善利用,这不但造成了资源浪费,还耽误了有能力的投资人进行投资。这些情况都将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失,村民权益的损失。村委会成员如果未经调查就这样草率地将土地承包给外地人,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