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的管理
2026年03月06日
第五章 监察官的
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官等级
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
第二十六条 总监察官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
第二十七条 等级确定依据和晋升方式
监察官等级的确定,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监察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作出特别贡献的,可以提前选升。
第二十八条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监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职前培训制度
初任监察官实行职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条 监察官培训
[关联规定]
1.《公务员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66条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2.《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20日)
第266条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官培训机构
监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监察官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加强监察学科建设
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
第三十三条 任职交流
监察官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任职交流。
第三十四条 辞职程序
监察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 辞退程序
监察官有依法应当予以辞退情形的,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辞退监察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监察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