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2026年03月06日
第六章 监察官的
考核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考核原则
对监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全面考核要求
第三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工资以及监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考核结果的通知与申请复核
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监察官本人。监察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第四十条 奖励
对在监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察官、监察官集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给予奖励的情形
监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履行监督职责,成效显著的;
(二)在调查、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三)提出有价值的监察建议,对防止和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效果显著的;
(四)研究监察理论、总结监察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监察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五)有其他功绩的。
监察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