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对不动产的添附
与现代法相比,罗马法更加重视不动产之间的添附问题。我们在原始文献中可以看到古代法学家们探讨了许多不同的添附情形,而贯穿于其中的基本思想仍然是罗马法中“自然衡平”的精神。
不动产之间的添附虽然表现为不同情形,但都集中在河流因冲击或改道而对沿岸及河床土地所带来的影响上。古罗马河流沿岸的土地有两种,一种是划界地(limitati),这种土地有正式的边界,包括以河流涨潮线为边界的情况,因而其面积、界限较为清晰。如果河流因为淤积或水流枯竭而在边界之外形成了新的土地,这部分土地将被视为无主物,适用先占规则。另一种是沿岸地(arcifinii),这种土地没有人为界限,以水流边界作为自然边界。如果原有土地出现了扩张,新形成的土地将被视为原土地的添附,适用添附规则。[31]不动产之间的添附问题主要与后者有关。
(一)冲刷与淤积
冲刷(avulsio)是指在河流水流的冲击作用下,某人土地的一部分被流水带走,附着到他人土地之上。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上下游土地之间,被水流冲走的多数是体积不等的土块,里面不仅有土壤,还有一些杂草、树木等植被。这种添附所适用的规则与上文提到的“种植”有些类似,即所有权人的取得取决于两部分结合的性质和紧密程度。如果冲刷的时间不长,被冲刷的土块还未真正与土地结合,那么其所有权仍归原权利人所有,他可通过出示之诉和返还之诉将其要回。相反,如果二者已经真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则被冲刷的部分就被其所附着的土地所有人取得。判断二者结合程度的标志是植物的扎根。正如片段I.2.1.21所言,如果河流的强力卷走了你土地的一部分,并把它赶到邻人的土地,显然它仍是你的。当然,如果时间长了,它已固定在邻人的土地上,它随身带过去的树木已扎根在该土地上,从这时起,它被认为已由邻人的土地取得。[32]
与冲刷相近似的另一种情况是淤积(alluvio),它是指河流带来的泥土长期淤积于土地沿线,随着淤积部分不断增多、增高,河水水流不断后退,从而使原先隐藏在水下的淤积部分露出水面,在原土地之外形成新的部分。淤积的最突出特征就是它不是突然形成的,而是凭借流水的作用经年累月以人们难以察觉的方式逐渐形成的。而且与真正的添附不同,这里不存在谁丧失所有权的问题,因为根本无法判断那些长期淤积的泥沙来自哪块土地。因而这里只存在新增土地归谁所有的问题。法学家们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很一致,那就是新增部分由被添附土地的所有权人取得(D.41, 1,7,1)。(https://www.daowen.com)
(二)弃置河床与河中岛屿
弃置河床(alveus derelictus)是指河流因某种原因发生改道,原来作为河床的土地露出地面。古罗马的河流是公共物,因而河床不能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但河流改道之后,其之前流经的部分已不再是河床,因而可以被私人取得。对于这些弃置河床的归属,罗马法的观点是“归占有沿岸土地的人所有,且归其所有的部分与沿岸土地所延伸的宽度相一致”。具体划分的办法就是先在弃置河床中划出中心线,然后以中心线为基准向河流两边土地作垂线,由中心线和垂线所包围的部分就由该侧沿岸土地所有人取得。[33]而河流所占据的新河床则成了公共物,不再归其原权利人所有。但如果河流再次改道,这部分土地成为弃置河床,它是按照一般规则归两岸土地所有人所有,还是归河流侵占之前的原权利人所有?前一观点在古典法时期占主导地位(D.41,1,7,5),但它不符合公平原则,因而优士丁尼对其进行了变通。[34]
河中岛屿(insula in flumine nata)是指产生于河流中的岛屿。由于河流是公共物,因而严格来讲河中岛屿也应归全体人民共有。但古罗马法学家并未采取该观点,而是承认这种岛屿可归私人所有。具体的归属原则由岛屿的位置及沿岸土地的状况来决定。具体而言,以河流中心线为界,如果岛屿位于中心线一侧,那它就归该侧沿岸土地所有人所有。如果它位于河流中心,跨越了中心线,那么就根据河流两岸土地延伸的宽度归占有两岸土地的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