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对动产的添附

一、动产对动产的添附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是最常见的添附形式,它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动产相结合、成为一体的事实。这种结合在实践中存在两种形式,如果二者的结合是机械的且新物整体是个复合体,那么从物所有人可以通过“出示之诉”和“所有物返还之诉”要求主物所有人进行分割并返还。由于此时两物的结合尚不紧密,因而这种取得是可以解除的。相反,如果两物的结合在社会意识中是有机的,即新物整体构成一个简单体,致两物不再分离,这种取得就是彻底的。[22]显然第二种情形更符合“所有权取得”的本意,因为它不可分割,因而需要法律规则确定其归属。在罗马法中,添附的一般规则是“附属物添附于主物”(accessio cedit principali)。但对于以何种标准确定主物的问题,两大法学派却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萨宾派主张应以价值大小决定何为主物、何为从物,而普罗库鲁斯派却认为主物应当是决定新物整体性质或社会功能的物,[23]正如D.6,1,23,3所言,“在附合物中必要的是离开它新物就不能存在的物”。在动产与动产的添附中,确定主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古代法学家并不满足于仅提出一项概括性规则,而是探讨了在各种不同情形中的具体规则,以使结果更能符合物之本质和公平原则。古代学者讨论的动产之间的添附情形很多,包括熔合、焊接、印染、编制、书写、绘画等,下文将选取几种典型情况予以介绍。

(一)熔合与焊接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动产间的附合形式是金属的熔合(ferruminatio),它是指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使不同的物(主要指金属)相结合,最终不同部分因分子间发生交换而形成紧密连接、不可分割的整体,[24]如将金与银在高温熔化后制成金银合金。与熔合相近的另一种附合形式是焊接(plumbatio),它是指两物借助于某种中介物(通常是锡与铅)的作用而连接成一个整体,如在一个银质杯子上焊接一个铜质把手。熔合是一种强度极高的结合,可以抵御锤击,在高温作用下仍不可分离。[25]在熔合的情况下,新物的所有权由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所有人不得提起出示之诉(actio ad exhibendum),只能以事实之诉(actio in factum)要求价值补偿。如果新物被他人占有,主物所有人可提起返还之诉,正如彭波尼所言,“如果在你的杯子上焊上了他人的铅或白银,无疑杯子仍然是你的,你有理由向他人提起所有物返还之诉”(D.41,1,27pr.)。

与熔合不同,焊接则是一种强度较低的结合,抵御不了锤击,并且在高温作用下可出现分离。对于这种情况,古代法学家之间存在争议。萨宾派的卡西认为焊接应当和熔合一样,按照物的比例或价值来确定新物的归属,而普罗库鲁斯则认为新物仍归原所有权人所有。优士丁尼最终支持了后者的观点,因此原物所有人可在焊接之后通过出示之诉和返还之诉重新取回其物。(https://www.daowen.com)

(二)书写与绘画

在罗马法中,在他人的材料上进行绘画或书写也被视为是一种“添附”。由于当时还不存在对智力成果进行保护的观念,所以最终的作品也只是被当作“物”来对待。就绘画而言,如果某人用颜料在他人的画板或画布上作画,作出的画本身并不是物,物指的是画板、颜料、画布这些材料,最终的作品就是这些材料结合而成的新物。对于新物的归属,早期法学家从一般规则出发,认为画布和画板具有更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应被当作主物(D.6.1.23.3)。但盖尤斯却提出了相反的主张,认为画布添附于画。这一观点得到了优士丁尼的赞同,他认为“与画布相比,图画具有较高的价值”。[26]失去所有权的画板所有人可通过扩用诉讼要求绘画者进行价值补偿,后者如果拒绝补偿将会承受欺诈抗辩的后果。如果画作被画板所有人占有,善意的绘画者可向其提起所有物返还之诉,但要以支付画板的补偿金为前提(D.41,1,9,2)。

与绘画相似的另一种情况是书写,即将文字书写在他人的木板或羊皮纸上。与绘画一样,人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写字的颜料与羊皮纸或木板之间存在着附合。对于其中哪一个是主物的问题,古代学者的观点一致,那就是羊皮纸是主物,因为它具有更高的价值并且体现了物之整体的性质(qualitas)。对于书写和绘画,立法者是从“唯物主义”的立场来分析问题的,他们只将经过绘画或书写的画布或羊皮纸作为“物”来看待,并未考虑图画或文字中所包含的精神价值。这种精神价值永远是属于作者的,尽管在当时它还没有作为一种权利受到承认和保护。[27]羊皮纸的所有权人取得新物的所有权,但要向书写者支付书写费用,否则善意的书写者可向其提出欺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