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工物的归属
因加工而形成的新物应归谁所有的问题在古典法时期就引起了两派学者的激烈辩论。萨宾派认为加工物应归属于原材料所有人,因为“根据自然理性,材料的主人也同样是由这些材料做成的物的主人,因为没有原材料就不可能做成新的物”(D.41,1,7, 7)。[36]而普罗库鲁斯派则认为新物应当归加工人所有,因为“物是他做出来的,在他之前该物并不存在” (D.41,1,7,7)。这两种观点都有各自的理由,其影响甚至延续到了现代民法。有学者认为普罗库鲁斯派的观点更为正确,因为它承认了人的劳动具有更加突出的作用。这种看法实际上是以现代人的观点来理解古人。不论萨宾派还是普罗库鲁斯派都没有考虑到“人的劳动的价值”的问题,二者观点差异的根源在于对“物”与“材料”的不同理解。
在古典法时期,古希腊的哲学思想就对罗马法学家产生了显著影响,最典型的代表就是从希腊哲学中吸收了大量养分的“自然法”理论。在加工问题上,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实际上也体现了不同哲学观念之间的差异。按照斯多葛学派的观点,原料是物的主要元素,是物的基础,而形式只是附属元素。[37]物的本质属性是由其原料所赋予的。而亚里士多德学派则认为形式是物的主要元素,因为无定型的原料在客观上无从认定其是否独立存在,故有形式才能使之成为特定的物。很明显,萨宾和普罗库鲁斯两派的观点分别以这两种哲学思想为基础。
在优士丁尼法中最终取得主导地位的是一种折中观点。该观点认为加工物归谁所有取决于它能否恢复为原料,如果能恢复就归原材料所有人,否则归加工人。例如,用铜雕刻而成的塑像可在高温下熔化并还原为铜块,因此加工后的雕像归原料所有人。与之相反,用大理石雕刻而成的塑像则无法还原为原来的大理石块,因此加工后的雕像就归加工人所有。该观点最初可能由普罗库鲁斯派提出,[38]后来得到了《民法大全》编纂者的认可。该观点虽名为“折中”,但实际上更接近普罗库鲁斯派的传统观点,因为大多数材料经过加工后都无法复原,只有金属等少数情况存在例外。(https://www.daowen.com)
除了一般的加工之外,在罗马法中还存在一种特殊的加工,即分解。它是指将原物分拆为各个部分,其中的新物并非来源于创造性的加工行为,而是来自机械性的分拆行为。例如,牛被宰杀之后被分解为牛肉、牛骨、牛皮等不同部分,船舶、家具等也可被分为不同的独立部分。由于分解之后形成的物也是一种新物,因而有关加工的规则也可适用。[39]但对植物果实的摘取不能被当作分解,因为它是收取孳息的行为,适用有关孳息的取得规则。
由于新物是被从无到有创造出来的,因而对其所有权的取得是一种原始取得,并非是原料所有权的延续。如果原料是第三人权利的客体,那么其权利将随着原料被加工为新物而消灭。在片段D.13,7,18,3中卡西曾指出如果一块被设立了质权的木料被加工成了船,则船并不成为质权的客体,因为船与木料不具有同一性。如果质权人想将新物涵盖于质权之下,则他必须在设立质权的契约中明确表明由质物制成之物也被包含在内。[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