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诉的概念
所有物返还之诉与排除妨害之诉都是市民法诉讼,而罗马法上的所有权除了市民法所有权之外还包括裁判官法所有权。对于后者,裁判官不能直接适用市民法制度来保护权利人,而只能利用一些变通手段(如事实之诉、扩用诉讼等)或直接创设新的保护手段(如占有保护令状)等方式来进行保护。善意占有之诉(actio Publiciana)就是裁判官为了保护善意占有人而创设的一种重要诉讼。
善意占有之诉是在古典法早期由一位名叫布布里其的裁判官通过“告示”的方式创立的。所以又称为布布里其之诉。关于该诉讼的具体产生时间,现存文献中没有记载。但《学说汇纂》收录的古典法学家萨宾的论述中提到过该诉讼,因而其应当产生于萨宾之前,学者们推断可能在公元前一世纪中期左右。布布里其告示的内容是“如果善意购买并向时效取得之人提出请求,我会给出判决”。[35]
该诉讼在创立时主要是为了向未以市民法方式接受要式物转让的买受人以及从无权处分人处善意购买某物并经过交付的买受人提供保护。对于前者而言,由于其未履行市民法所有权转让方式而仅通过交付取得占有,因而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出卖人也并未丧失其所有权。对于后者而言,即使其为善意,但由于出卖人无处分权,因而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古典法时期,唯一能够补正二者权利瑕疵的方式就是时效取得制度,但在时效取得尚未完成时,他们只是物的占有人,所能受到的保护非常有限(主要包括占有保护令状、物已出卖并交付抗辩、恶意抗辩等),这些保护手段一般只具有消极防御的功能且只能向转让人提出。(https://www.daowen.com)
善意占有之诉的设立正是为了弥补这一局限。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拟制的所有物返还之诉,适用于物的占有被第三人取得的情况。根据盖尤斯的说法“这种诉讼被给予那些尚未根据正当原因对被让渡物实现时效取得并且要求恢复对它的占有的人;由于他不能提出要求说根据罗马法物是他的,所以他虚拟成已实现了对物的时效取得,因而就像已根据罗马法成为所有主一样提起诉讼”。[36]原告必须是能够进行时效取得的原占有人,他与真正权利人的分别只是时效期间还没有完成,除此之外的时效取得要件他都必须具备。在古典法时期,这些要件包括占有、占有人的善意以及取得占有的正当原因。因此还没有取得占有的买受人不能提起本诉,而买方是否已经支付了标的物的价款则无关紧要,这一点盖尤斯在D.6,2,8中予以了确认。[37]原告应在诉讼中对这些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而本诉的被告可以是包括真正权利人在内的任何占有物的人。
虽然这一诉讼在设立之初主要是为了保护前述两种占有人,但实际上,裁判官很快就将其赋予了其他的时效取得占有人(如一物多卖的买受人)。后来,即使非因法律行为取得占有的人(如遗产的善意占有人),只要符合时效取得要件,也可提起本诉。这一诉讼在整个古典法时期都是保护裁判官法所有权的重要方式。到了优士丁尼时期,由于市民法所有权与裁判官法所有权的区别已不复存在,本诉在实践中的作用也有所下降,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一物多卖等情况。同时此时除了正在时效取得所有权的占有人之外,正在时效取得地役权、用益权等他物权的占有人也可提起本诉。[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