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前文所言,占有在罗马法早期是作为一种“事实”而存在的,但到了后期,由于有些占有的法律地位已经与权利极为接近,因此占有又体现出一定的“权利”特征。占有的这种摇摆于“事实”与“权利”之间的“中间性”是摆在古罗马法学家们面前的一道难题,使得他们在分析与占有相关的具体问题时,一方面要考虑到它的“事实”属性,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在有关占有主体的问题上,这一点也有所体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