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主体的一般要件
在罗马法原始文献中,主体取得或保持占有的能力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在古罗马法学家那里存在着许多针锋相对的不同观点。而优士丁尼时期的法典编纂者们对原始文献所做的大量“添加”又使得我们获得古典法学家们的最初观点变得异常困难。
从占有是一种事实的角度出发,人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占有的成立可以不遵循法律上的行为所要求的要件(包括主体要件),正如某些原始文献所表明的那样,占有开始的条件可以更为宽松和灵活。[1]例如,行为能力是主体通过自身的法律行为获得财产性权利时所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但对于获得占有来说,这一条件就是不必要的。一般说来,除了奴隶以外所有可以形成占有心素的人都可以取得占有。因此,即使是未适婚人,只要他具有占有意思(affectio tenendi),他就可以获得占有。因为占有是一种事实(res facti),行为能力的欠缺并不阻碍对占有的取得。相反,精神病人因为欠缺认识能力,而且也不能形成自己的意愿,因此他们不能取得占有。在片段D.41,2,18,1中杰尔苏明确表示精神病人不能通过交付取得占有,而在片段D.41, 2,1,3中保罗继承了奥非利乌斯和尼尔瓦(子)的观点,认为只要被监护人以其年龄足以理解占有事实,那么他即使没有监护人准可也可以开始占有。需要说明的是,罗马法学家对占有的取得和保持要件是分别探讨的。事实上,占有的取得要件(不论是事实要件还是法律要件)在占有的保持中都尽可能地扩大适用,[2]因此可以说占有取得的要件要比占有保持的要件更为严格。基于上述理由,本文在探讨占有的主体要件时,主要是指占有取得时的主体要件。
而从占有可以产生法律效果,特别是市民法上的法律效果——时效取得,这一角度出发,原始文献中的有些片段又要求占有的取得应当符合权利取得的要求。由于占有可以产生法律效果,因此它要求主体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因而,一般说来,奴隶和家子[3]不能占有(家子的占有能力问题比较复杂,我们会在后文中详细论述)。而自由人如果作为奴隶被他人占有,那他本身也不能占有,因为根据罗马法,自己被他人占有的人不能占有。此外,根据实际需要,法律还会禁止某些特定主体占有某些物。例如,《关于搜刮钱财罪的尤利法》(Lex Iulia repetundarum)就禁止元老院议员占有船舶,而根据拜占庭时期的法律,犹太人和异教徒也不能将基督徒作为奴隶占有(C.1.10)。(https://www.daowen.com)
以上就是罗马法中关于占有主体的一般要件,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要件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而存在:一方面,由于占有是一种由占有心素和体素构成的事实,因而任何人,即使是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未适婚人,只要根据其认知能力能够形成占有意思,那他就可以进行占有。从这一点来看,取得占有的主体要件与通过自身的法律行为取得权利的主体要件不同。另一方面,由于占有会产生重要的法律效果,因此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如奴隶和家子,即使他们的认识能力足以使他们理解占有事实并形成占有意愿,他们也仍然无法自己取得占有。从这一点来看,占有的主体要件与权利的主体要件又有相似之处。当然,以上只是罗马法中关于占有主体的最一般的理论,事实上还存在着许多特殊情形,这些特殊情形主要与一些特殊主体的占有能力有关。因此在下文中我们就来着重探讨一些特殊主体的占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