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法后期与后古典法时期

二、古典法后期与后古典法时期

然而,虽然占有的事实属性和占有应当与权利相区分这两点在早期是成立的,但到了古典法后期,实际情况却更加复杂,不论是占有的性质还是与所有权的关系都不像之前那么纯粹。这一转变的主要原因在于罗马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在早期罗马法中,所有权仅指市民法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在主体、客体、取得方式等方面都有特定要求,实际上现实存在的支配关系只有一小部分能满足这些要求,而且随着罗马经济的发展和疆域的扩大,这种所有权在实践中的地位也在不断降低。占有制度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这种所有权制度的局限性,因为凡是所有权以外的支配关系都只能作为“事实”而存在,这些大量存在的事实关系也需要一定的法律调整,占有制度便应运而生。由此可见,占有和所有权在早期不论是在性质上还是在效力上都是彼此独立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罗马法所有权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过去的所有权由于要件限制苛刻而不具有普遍性,实践中大量的合法、正当的支配关系都只能作为占有而存在,只能得到非常有限的保护。为了纠正这一现象,裁判官开始不断扩大对有正当基础的占有关系的保护,使其在实际上的法律效力与真正的所有权相差无几。这种由裁判官所创设的所有权被称为“裁判官法所有权”,虽然它在市民法眼中仍然只是占有关系,但在实际上却成为了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权利,包括对公地的占有在内的大量占有关系都开始转变为此种权利。裁判官法所有权的建立标志着罗马法所有权制度的普遍化,随着具有高度局限性的市民法所有权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这种所有权开始成为所有权的一般形式。

这一变化不仅影响了罗马法的所有权理论,同时也对占有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早期,所有权和占有有着各自不同的适用范围,二者之间泾渭分明,各自的理论也很纯粹,不发生彼此交叉的情形。但到了后期,裁判官的积极作用使得具有正当基础的占有关系成为了“所有权”,这类关系因而就具有了双重属性,出现了既是所有权又是占有的情况。

这种情形首先对占有与所有权的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片段D.41,2,12,1中乌尔比安说“所有权与占有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对于那些请求返还所有物的人不应否认现状占有令状,因为主张返还所有物的人并未被视为放弃其占有”。这段话的前半部分“所有权与占有是完全不同的”符合传统观点,但在后半部分中作者承认失去所有物的所有人既可提起所有物返还之诉也可主张占有保护令状,实际上是承认了其所有人和占有人的双重地位。

所有权制度的变化除了影响到占有与权利的关系之外,也影响了人们对占有性质的认识。过去,对占有的法律保护非常有限,而且这种保护只能通过裁判官颁布“令状”的方式进行,因此可以说占有是一种产生特定法律效力的事实。但后来占有的保护越来越多,裁判官还为善意占有人创设了专门的诉讼,因此有些占有关系的法律效力与权利越来越接近。在这种背景下,过去确定无疑的“事实说”开始受到挑战,一些法学家开始从另外的角度去探讨占有的性质。他们虽然不能否定占有的事实性,这一方面是由于传统理论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现实中确实还有一些与权利没有关系、只作为事实状态而存在的占有关系,但已经开始关注占有与权利相近的一面。因此,在古典法后期的一些文献中人们就可以看到有关占有具有“双重性”的论述。

在D.41,2,49,1中,乌尔比安就说过“那些处于他人权力之下的人可以持有特有产,但不能拥有和占有它们。因为占有不仅关乎事实,同时也关乎权利”。[38]在这段话中乌尔比安虽然没有否定传统的观点,但他看到了有正当原因的占有同时也是一种与权利具有高度相似性的法律关系,因此在主体资格上具有和权利相一致的要求,已不再是一种纯粹的事实性关系。在此之后,君士坦丁皇帝也在一项敕令中表明“占有具有双重理由,一方面它包含了权利,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实际的事实”。[39]这些记载都表明到了后期由于有些占有在效力上与权利越来越接近,因而人们开始在一定限度内承认其具有权利属性。


[1]. F.Bozza, Il possesso, Napoli, 1935, p.1.

[2]. G.Brini, Possesso delle cose e possesso dei diritti nel diritto romano, Roma, 1978, p.4,

[3]. P.Bonfante, Istituzioni di diritto romano, Roma, 1987, p.343.

[4]. V.Arangio-Ruiz, Istituzioni di diritto romano, Napoli, 2002, p.269.

[5]. F.Savigny, Tratatto del possesso secondo i principi del diritto romano, Tradatto e annotato da R.Andri, 1857, p.5.

[6]. S.Perozzi, Istituzioni del diritto romano, Milano, p.876.

[7]. S.Perozzi, Istituzioni del diritto romano, Milano, p.832.

[8]. F.Von Savigny, Trattato del possesso secondo i principi del diritto romano, Tradotto e annotato da R.Andr, 1857, p.34.

[9]. F.Von Savigny, Trattato del possesso secondo i principi del diritto romano, Tradotto e annotato da R.Andr, 1857, p.40.

[10]. G.Nicosia, Il possesso, Catania, 1997, p.17.

[11]. F.Bozza, Il possesso, Napoli, 1935, p.164.

[12]. E.Albertari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Napoli, 1948, p.14.

[13]. F.Bozza, Il possesso, Napoli, 1935, p.9.

[14]. P.Bonfante, Il punto di partenza nella teoria romana del possesso, in Scritti varii giuridici Vol.III, p.529.

[15]. E.Albertario, Il possesso romano, Padova, 1932, p.6.

[16]. E.Albertario, Il possesso romano, Padova, 1932, P.19.

[17]. Institutionum graeca Pharaphrasis,2,9,4.(https://www.daowen.com)

[18]. Institutionum graeca Pharaphrasis,3,29,2.

[19]. Bas.50,2,61.

[20]. L.Capogrossi Colognesi, Proprietà e signoria in Roma antica, Roma, 1994, p.20.

[21]. 被征服的土地中有一部分被分配给罗马市民,即“家父”,成为私有土地。还有一部分用于建立殖民地,迁居到殖民地的罗马人都会得到一块土地,早期建立的殖民地的居民不丧失其罗马市民资格,而后来建立的殖民地的居民则不再享有罗马市民权,只能取得殖民地拉丁人的资格。除了以上两种情形之外的被征服土地都成为了公地。

[22]. G.Nicosia, Il possesso, Catania, 1997, p.98.

[23]. A.Brudese, Studi sull’ager publicus, Torino, 1952, p.20.

[24]. F.Bozza, Il possesso, Napoli, 1935, p.47.

[25]. A.Brudese, Studi sull’ager publicus, Torino, 1952, p.45.

[26]. G.Nicosia, Il possesso, Catania, 1997, p.97.

[27]. [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7页。

[28]. G.Nicosia, Il possesso, Catania, 1997, p.103.

[29]. F.Von Savigny, Trattato del possesso secondo i principi del diritto romano, Tradotto e annotato da R.Andr, 1857, p.70.

[30]. E.Albertario, Il possesso romano, Padova, 1932, p.8.

[31]. F.Bozza, Il possesso, Napoli, 1935, p.40.

[32]. 日耳曼法的占有理论根植于其自身的法律传统,而这一传统与罗马法及现代的主观权利观念都相距甚远。日耳曼法本身并未发展出清晰、抽象的权利理论,对物(主要是土地)的享有在不同层级的领主之间进行划分,而“占有”则是下级领主用以表彰自己权利、对抗除上级领主之外的其他人的重要依据,因此占有是权利的外衣,与权利不可分割。

[33]. F.Von Savigny, Trattato del possesso secondo i principi del diritto romano, Tradotto e annotato da R.Andr, 1857, p.10.

[34]. E.Albertario, Corso di diritto romano, Napoli, 1948, p.174.

[35]. [古罗马]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四十一卷——所有权、占有与时效取得》,贾婉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6页。

[36]. [古罗马]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四十一卷——所有权、占有与时效取得》,贾婉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9页。

[37]. [古罗马]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四十一卷——所有权、占有与时效取得》,贾婉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9页。

[38]. [古罗马]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四十一卷——所有权、占有与时效取得》,贾婉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7页。

[39]. I.Alibrandi, Teoria del possesso second oil diritto romano, Roma, 1871, p.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