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概述

占有的丧失所涉及的问题与占有的取得具有相似性,其要素的具体含义也取决于社会评价。一般而言,当占有的法律条件或其构成要件不复存在时,占有本身也就视为已经终止或丧失。前者包括占有的主体或客体要件不再具备(例如,占有人成了奴隶、占有物成了非交易物等),而后者则是指占有体素或心素的丧失。

与占有的取得相类似,在占有丧失中对心素和体素的也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但与占有取得不同的是在占有丧失中心素和体素二者之一终止,占有即告终止。因为占有的存在以两要素的同时并存为必要,其一丧失占有也就因之丧失。正如帕比尼安所言,“因为实际上若我们自己进行实际占有,该占有可因心素或体素的消灭而丧失”(D.41,2,44,2)。该原则得到了古典法学家的普遍认同,如保罗也认为“如同没有心素和体素就不能获得占有一样,这两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丧失,占有也就随之丧失”(D.41,2,8)。[12]在实践中占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接下来笔者就各种具体的占有形式进行分析。(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