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保持的占有的丧失
(一)占有体素的丧失
占有是一种与人类生活最相接近的制度,是最普遍的生活现象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因而其内容更多来自现实的需要,而非抽象的思考。在占有丧失的问题上,虽然基本规则非常简单明了,但考虑到不同时代、不同地方人们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因而要确定具体的判断标准也并非易事。
对物的实际支配力的终止会导致占有的丧失,然而在判断占有体素的终止上针对不同情况存在着不同的标准。对于动产体素的终止,保罗在D.41,2,3,13中确立了一般规则,“尼尔瓦(子)认为,除了奴隶以外的动产,只要处于我们的看管之下,那就由我们占有。亦即只要我们愿意,就可获得对它们的自然占有。因而逃逸的动物或因丢失而无法找到的花瓶都不再被我们占有,尽管事实上它们没有被任何人占有。但如果处于我看管之下的物只是暂时无法被找到,情况则有所不同。因为该物只是在经过仔细寻找被找到之前暂时不在”。[13]只要动产处于占有人的看管之下,即占有人只要愿意即可对其进行实际支配,则对该动产的占有即可继续存在。而当这种看管确定丧失时占有也随即丧失,不论该物是否被他人取得。例如,一个奴隶在其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窃了他人的钱包,那么不论该奴隶还是其主人都没有取得对钱包的占有,但失主仍然丧失了对它的占有。但如果物仍在占有人的看管之下,只是暂时不知所踪,则占有并没有丧失,如某人将钥匙放入房间,但忘记了具体位置,则只要房间仍在其控制之下对钥匙的占有就没有丧失。
在片段D.41,2,44pr.中帕比尼安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一个即将远行的人出于保管的目的将一笔金钱埋于地下,当他返回后由于忘记了埋藏的位置而无法将其找回,那他是否失去了占有”?对于该问题,帕比尼安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但有学者认为这一答案是编纂者篡改的结果,帕比尼安本来的观点是否定的。该结论一方面是对原文的用语、语法等进行分析的结果,另一方面也符合占有理论的发展。已经忘记埋藏位置的人显然已经失去了对埋藏物进行实际控制的可能,按照古典时期的理论他的占有已经丧失。即使他后来回想起了埋藏位置或者经过挖掘偶然找到了埋藏之物,那么他也是取得了新的占有,而非原占有关系的延续。而优士丁尼时期的理论则已不再重视对物的实际支配,出于实际便利的考量,他们认为即使埋藏人忘记了具体位置,但只要埋藏物没有被他人实际取得则埋藏人的占有就没有丧失。[14]
与一般的动产相比,动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它们的身体可以按照其自身的意识而移动,从而脱离占有人的控制,因而对动物占有的丧失存在特殊的规则。野生动物不习惯被人类支配,也没有驯顺的本性,因而他们一旦摆脱了人们的实际控制,恢复了“自然自由”,占有人对它们的占有也就随之丧失。驯化动物则习惯于受人控制,即使暂时脱离了占有人的实际看管它们也能凭借本性返回(例如,鸽子、蜜蜂等),因此只要它们仍然保留着返回的本性,它们就仍处于占有人的支配之下。只有当它们丧失了这种本性时对它们的占有才丧失(D.41,1,3,2;D.41,1,5pr.;D.41, 1,5,5)。
另一种特殊动产是奴隶,奴隶不仅可以自己行动,他还具有独立的意志和理性,甚至可以主张自己具有自由人地位。按照占有的一般规则,如果奴隶脱离了其主人的实际控制并且主观上也没有再返回的意愿,则奴隶主对他的占有即告终止。这一结论虽然符合逻辑,但在实践上无疑会带来很大问题。不论是在早期的农耕时代还是后来的商业时代,奴隶都是罗马人非常重要的财产。可以想象奴隶中的某些人一定不满足于自己的地位,希望摆脱主人的支配。如果该规则得到贯彻,奴隶只需逃离主人的控制并不愿回来即可获得自由,这显然会刺激奴隶逃跑,同时也使罗马人非常轻易地丧失其财产。为了避免这一后果的出现,法学家在对奴隶占有的丧失上修改了一般规则,规定即使奴隶摆脱了主人的控制并且不愿再回来,主人对他的占有也仍继续存在,因为他可以“仅凭心素”保持对逃亡奴隶的占有。正如乌尔比安所言,“逃亡奴隶仍被视为处于我们的占有之下,因为他仅凭自身无法摆脱我们的占有”(D.41,2,13pr.)。保罗也认为奴隶即使已经逃走,只要没有被他人控制,占有人对他的时效取得就仍可继续进行(D.41,2,1,14)。
对于那些主张自己是自由人的奴隶,保罗的观点如下:主张自由权的奴隶在诉讼中以其家主为相对方,如果该奴隶已经长期实际上处于自由状态,则他就不被认为处于家主的占有之下。相反,如果他在主张自由时仍处于家主占有之下,那么在判决正式确认其自由人地位之前家主的占有仍然继续存在(D.41,2,3,10)。
由于对不动产的占有要件与对动产的占有相同,因而不动产占有丧失的一般规则也和动产一样,即心素和体素二者任何一项丧失占有即丧失。然而,不动产在性质上毕竟和动产有所不同,这种区别会对一些特殊情形产生影响。“不动产无法处于与支配者的目的相一致的状态,同时它也不可能始终处于人的看管之下或者只要需要现实支配就能立即实现的状态。因此对不动产而言占有人的意图对保存占有具有决定性意义,所以罗马人提出了仅凭心素保持占有”。[15]
由于不动产的上述特征,“实际支配”的要求就不像动产那样严格。只要对不动产进行支配的可能性确定丧失,则对它的占有也丧失。但如果支配的可能性只是暂时不存在,事后仍可以恢复,那么占有就没有丧失。例如,如果一块土地在汛期暂时被水围困,无法进入,则占有人并不失去其占有。相反,如果因为地理变化一块土地已经永久被水覆盖,则其占有人的占有即丧失。正如保罗所言,“拉贝奥和尼尔瓦(子)认为那些被河流或海洋淹没的地方就不再被我占有”(D.41,2,3,17)。同样,占有人暂时放弃控制土地(例如,占有人外出一段时间)也并不意味着其占有的丧失。即使在此期间有人占据了该土地,那么除非占有人出于恐惧表示放弃占有或者试图恢复占有时被占据人赶走,否则占有人不丧失其占有。[16](https://www.daowen.com)
(二)占有心素的丧失
占有丧失的另一种情形就是心素的丧失。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占有人不愿继续占有,那么他“停止占有”的意思通过放弃对物的控制来表示。因此占有心素的丧失一般与体素的丧失相伴随。但有时占有人虽然还保持着对物的实际控制,但内心已经不再有占有意思,此时占有也会丧失。
在D.41,2,3,6中保罗指出“在占有的丧失上也要考虑占有人的意思。因此,如果你在某块土地之上,但你不愿再占有它,那你就立刻失去了对它的占有。因而仅凭心素即可失去占有,虽然仅凭它并不能取得占有。”这段话的原文使用了优士丁尼时期的表述,因而编纂者“添加”的迹象非常明显。学者们对保罗的原文进行了“还原”,有人认为保罗本来的意思与该片段中的意思相反,即失去占有心素并不导致丧失占有。而彭梵得则认为编纂者虽然改变了原文的内容,但并未改变保罗的原意,保罗的意思与古典时期的占有理论完全符合。[17]
在D.41,2,17,1中乌尔比安也讨论了占有心素丧失的问题,他说“所有权与占有的区别如下:即使所有人不愿再作为所有人,他也仍保有其所有权;而占有人一旦不愿继续占有,他就丧失了占有。因而如果有人以将来能被返还占有为目的将占有转让,他也还是丧失了该占有”。虽然也有学者质疑这段话的真实性,认为编纂者改变了作者的原意。但以彭梵得为代表的多数学者认为这段话确实是作者的原话,其内容也与古典占有理论一致。
关于占有心素的丧失,有一个特别问题需要探讨,那就是精神病人或未适婚人能否丧失占有意思。在片段D.41,2,27中普罗库鲁斯说“如果有人有意图地保持对一片树林的占有,而后他成了精神病人,那么在他成为精神病人期间,他并未失去对该树林的占有,因为精神病人不能有意图地停止占有”。[18]保罗的观点与之相近,在D.41, 3,4,3中他认为占有人成为精神病人的事实不影响其正在进行的时效取得,而在D.41,3,31,3中他又指出如果占有人的奴隶或家子持有特有产,之后该奴隶或家子成了精神病人,那么只要物的状态没有改变,占有人的占有仍然继续存在,时效取得也可继续进行。该观点还得到了帕比尼安的赞同,他说“如果某人在时效取得开始后成为精神病人,那么从实际出发,为了防止其精神上的缺陷对财产造成损害,时效取得可因任何原因而完成”(D.41,3,44,6)。[19]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古典法学家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基本一致,不论是占有人本人还是作为占有媒介的奴隶或家子成为精神病人,占有和时效取得都不因此终止。该观点的依据在于“只要占有人在某一时刻希望放弃占有,占有就可以仅凭意思而终止。因为在这一时刻由于存在相反的意思,其先前的意思已经不可能重新产生,而占有意思的不可能则导致了占有的丧失。即使前占有人想再次占有,由于其意思的变化此时也是重新取得占有,因为其之前的占有已经彻底终止。因此,占有的丧失不是建立在单纯的不想占有之上,而是与占有意思相反的新的意思之上,如果一个人不能形成新的意思他也就不能失去占有”。[20]虽然某人成为精神病人之后就不能再自己取得新的占有,但他已有的占有则并不因此丧失,因为精神病人没有“放弃占有”的意思。
与精神病人相比,未适婚人的情况则更为复杂。从上一章的内容中可以看出未适婚人的占有能力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同学者之间的观点差异较大,而编纂者对原始文献的篡改又大大增加了我们了解古典理论的难度。
在片段D.41,2,29中乌尔比安说“很显然,被监护人可以不经监护人许可而失去占有,不是有意图地放弃,而是失去对物的实际占有,因为占有作为一种事实可以以这种方式丧失。而他要有意地放弃占有则是另一回事,他不能这样做”。[21]按照作者的观点,未适婚人未经监护人许可可以放弃对物的实际控制,从而失去占有。但没有监护人许可他不能仅凭意思而失去占有。这是因为占有的这两个要素的性质不同,因而丧失的要求也不同。在原文中乌尔比安用pupillus来表示“被监护人”,该用语一般用于表示年龄较大、接近成年年龄的未适婚人,因而年龄很小的“小幼儿”不在讨论范围之内。阿尔贝达里奥对这段话进行过研究,他认为这段话是编纂者“添加”的结果,乌尔比安的原意并非如此。在古典时期,占有是一种事实,多数古典学者认为年龄较大的未适婚人可以自己取得占有,因为他们已经可以形成占有意思,监护人的准可没有存在的必要。既然他们可以自己取得占有,他们当然也可以自己形成放弃占有的意思,不需要监护人的介入。但到了优士丁尼时期,根据监护原则,被监护人在没有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只能改善而不能恶化自己的财产状况。这一原则的目的显然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避免其财产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减少。这一原则本来只适用于权利,但此时一方面占有越来越权利化、抽象化,一些适用于权利的规则也开始适用于占有,另一方面占有在未适婚人财产中具有重要地位,出于保护其财产的实际需要,编纂者也认为有必要将该原则适用于占有。出于以上原因,编纂者最终改变了乌尔比安的本意。阿尔贝达里奥认为乌尔比安原话的意思正好与之相反,他的原话应当是“很显然,被监护人可以不经监护人许可而失去占有。因为占有作为一种事实可以以这种方式丧失”。[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