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证券公司基本业务规则

三、完善证券 公司基本业务规则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市场体系、市场机制、市场交易、市场产品创新都取得了突破式进展,但也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由于原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规则限制过于严苛带来了一些矛盾,例如对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严格规定与证券公司的经营与发展灵活性需求相矛盾;二是对某些新型业务缺乏规定带来的问题,例如做市业务和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的规制缺位,难以满足市场相应的需求。本次修订对此类问题作出了回应。

(一)增加证券公司经营业务范围

原证券法第125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只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本次修订证券法,在前述业务基础上,增加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做市交易业务”的规定,同时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从证券公司业务中移除,只是在本条第2款中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述修订呼应了证券公司经营业务近年来发生的变化。

1.融资融券业务和做市交易业务成为证券公司重点发展业务。2018年全年,全市场累计融资买入75693.94亿元,占A股总成交金额893250.73亿元的8.47%;2018年全年,累计融券卖出金额1902.66亿元,占A股总成交金额的0.21%[9]。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已经成为证券公司推动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为资金短缺或者财力不足者提供资金支持的重要助力。做市商业务是纳斯达克等境外成熟市场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场外交易以及类场外交易的主要业务,证券公司开展做市商业务一方面为场外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较为充足的流动性,另一方面也推动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拓展并有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壮大。目前做市业务发展也比较迅猛,主要的做市业务包括新三板做市业务、沪伦通CDR做市业务、期权做市业务、基金做市业务、场外债券做市业务、场外报价系统做市业务等。

2.为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等业务正本清源。资产管理业务实质上是代客理财,属于信托法律关系范畴,与证券公司传统的经纪、承销与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有所区别。为理顺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依据,本次证券法修订,特别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另外,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除了需要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外,还需要遵守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及2018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上述规定均属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依据。

(二)规定非证券公司不得从事承销、保荐、经纪和融资融券业务

与资产管理业务、做市业务、自营业务不相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经纪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都属于证券公司独有的业务范畴,是特许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此类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资金实力、准入标准、公司治理、内控体制、风控指标等各项要求较高,一般公司或者个人无法满足前述特许经营业务的门槛要求。为了保护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本次证券法修订,在第120条第1款明确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三)明确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特别要求

融资融券业务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业务,可以刺激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为资金短缺或者财力不足的投资者提供资金支持,促进证券交易量的上升,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流通。虽然融资融券业务自试点开展以来,已经成为证券公司一项常规业务,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融资融券交易活动的过度扩张,对证券市场起到了助涨助跌作用,容易产生过度投机行为,引发证券市场动荡;大量的融资融券交易,还会导致证券市场的虚假繁荣,加剧证券市场的泡沫成分。因此,本次证券法修订,在第120条第5款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取措施,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证券”,进一步体现了立法确保证券市场稳定与安全的指导思想。

(四)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客户信息查询制度

客户信息查询制度,是指证券公司所建立的,确保客户能够查询其账户信息、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接受服务或者购买产品有关重要信息的机制。证券公司掌握客户在证券市场的主要交易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查询制度,可以使投资者更好地掌握自身交易情况,及时进行投资决策,降低遭受欺诈或侵权的概率,并能在纠纷发生时得到及时、完备的证据支持。规定证券公司建立客户信息查询制度,也适应了证券市场国际监管的新趋势。例如德国于2011年出台的《有价证券交易法》第34条“记录义务和保存义务”中就明确规定:“持久性数据承载物指任何一种介质,它能按这种方式为客户提供特定信息的存储,即客户能在适合其目的之时期内查阅信息且原封不动地归还信息。”为更好地保护客户利益,本次证券法修订在第137条第1款增加如下内容:“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确保客户能够查询其账户信息、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接受服务或者购买产品有关的重要信息”,从而明确了证券公司建立信息查询制度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