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生态文化需要制度化
中华生态法文化讲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与国、自然、礼与法的协调。在当今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寻求传统文化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整合的现代管理模式,是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面前的棘手课题,要做好这个课题,必须依法理顺传统文化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对中国“天人合一”传统文化重新阐释,古为今用。时下人们谈到“天人合一”的传统文化,有的人将它与现代生态主义倡导人与自然的和谐相等同,其实从根本上来讲,中国古代社会的“天人合一”观念,主要还是为维护特权统治制度化的理论依据。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我们需要将其与时代精神结合起来,对“天人合一”做出生态整体主义意义的伦理解释。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在物质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人心失衡、道德缺失、环境污染等问题令人担忧,“必须有一种力量来关照、托付我们的心灵,这不是要回到传统价值中去,而是为了更好地生活”。张岱年先生在20世纪40年代作有《文化通诠》,提出文化系统包含着“正德、利用、厚生、致知、立制”五个要素。所谓“立制”,即建立合理的或合时宜的群体制度。“制度时或失宜,则须变以通之。人生之达道,在于权时宜以立新制也。”[11]要使传统文化成为滋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土壤,必须使其与当今社会建立制度性的联系。否则,即使非常优秀的传统也只能是当代社会的“游魂”,即只是一种论说,而与当代现实社会关系甚少。[12]将有利于当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天人合一”传统文化制度化,就可以传统文化的时代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之真正成为扎根在我们灵魂深处,并牵引我们成长、成熟、成功的正能量。
优秀的传统文化需要法律和制度去固化,以发挥其价值观重塑的教化功能。在当代中国,我们应该依法保护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传统文化,这是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与西方将自然法实体化为人法、物法不同,中国传统文化里并不把自然界视为“物”,土地(包括草原、森林等广义的土地)对于他们来说是“家”,承载着生活的记忆和情感。而西方法律文化中“物法”,主要内容是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天人合一”为核心的文化,维系人与土地关系的纽带是“家庭”,没有土地就没有“家园”。因此,我们在设计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我们的文化背景,不能盲目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生态保护经验。鉴于国人对土地的特殊感情,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天人合一” 思想与现代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价值追求的相通性,我国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应该将传统文化保护纳入其中。
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中国社会发展到今天,需要对传统文化进行创新性的诠释,需要创造性发展和转化,这是一种社会的要求。比如,传统文化中不乏“法”的内容,但中国传统社会中“法”主要是“刑罚”,其功能主要是为君主专制服务,法的施行是有差别和等级的,缺乏现代的法治精神。而现代社会强调的法治建设,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要求任何政党、国家机关以及社会组织、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不管是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传统生态文化的制度化,是对传统文化中“法”的形式和内容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不是简单地模拟传统社会的“引礼入法”,而是用现代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内涵予以补充,使其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13](https://www.daowen.com)
因此,传统文化是一座宝藏与沉渣并存的山峦,是一条清泉与浊流同注的河流。在传统与现实之间,我们要设定一个分流与导向系统,通过这个系统将优秀中国传统文化输入到我们今天的生活,将传统文化资源制度化才能最大程度发挥传统文化的作用。[14]清华大学教授唐文明认为:传统文化的复兴,难题在于如何制度化。[15]中华民族的“天人合一”传统文化,与中国古代的教化体系和国家体系是直接关联的,比如君主制、农耕体制、户婚制等,但是在今天,传统的国家体系不存在了,“天人合一”传统文化也需要新的方式被人们接受,需要创新。这说明中华民族倡导的“天人合一”理念,也面临着现代法治模式的冲击而需要重新赋予新的时代精神。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环境保护的文化根源认识不足,对与自然保育有关传统知识没有重视,甚至没有保护,忽视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当代生态保护价值。在国外,也曾遭遇这种在环境保护中忽视文化培育的局面。例如,西方国家总是喜欢以所谓普适性的人权、法治等价值观念强加于别的国家,引发二次世界大战和全球性环境问题。我国政府发布了一系列自然保育方面的法律,如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但是由于许多环境法律只是简单移植西方制度,没有扎根本国的文化传统,实施效果总不理想,生态环境破坏仍然严重。[16]更让人担忧的是,中华民族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传统文化也受到了西方文化的挑战,如果我们丢了自己的老本去学别人的东西,可谓得不偿失。
1972年6月,联合国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了著名的《斯德哥尔摩宣言》,首次在国际条约中把环境问题与文化问题联系起来。随后的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整体性保护传统文化与环境的法律条款。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文化遗产是这个国家的主要财富,因此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应该在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中占有重要一席。中国传统文化蕴含着许多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体现了与现代生态文明相契合的生态智慧。正是这一智慧,指导着中华民族五千年来在开发自然、保护自然中繁衍生息,使中华文明经久不衰。当前,面对全球生物多样性减少以及生态危机的严峻挑战,作为拥有丰富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大国,中国有必要从法律保护措施上予以积极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