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承包主体法律特征

(一)联合承包主体法律特征

所谓联合承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单位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通过联合体之间的合同结成联营组织,并通过合同明确内部分工或共同经营的方式向发包方承揽特定工程。通常情况下,联合体是为承包特定工程而设立的临时集合体,随着工程项目的建设竣工而结束。

我国 《建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根据法律规定及从联合体实际运行及司法实务中可以看出,联合体主要法律特征之一,必须是两个以上的 “承包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或建设发包方要求,可由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也可由设计、采购、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还可组成以采购、加工承揽、施工单位为一体的联合体。在这些承包主体的组合体中,以设计与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为最佳组合。它可以将设计理念完整的通过施工予以体现。联合体特征之二,具有相应的资质,即相应的设计资质,相应的承包资质,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安装、幕墙、桩基、装修等建筑专业资质。《建筑法》意义上的联合体,排除了自然人之间的联合,因为自然人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的相关资质,不能组成联合体。《建筑法》同时还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这是建筑工程联合体承包的特别规定,也是重要特征。联合体法律特征之三,《建筑法》规定 “共同承包”是指共同投标、共同签订承包合同、共同承包施工、共同面对发包方。而不是由发包方与联合体中的某一方另签承发包合同,更不是由联合体与其中的某方另签分包合同或内部承包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释义的三个特征可作为评判联合体主体成立与否的依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