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组织形式的法律特征

(二)联合体组织形式的法律特征

按联合体的组织结构或股份结构及其内部关系,联合体可以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松散型。紧密型联合体是一种法人型联合体,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 《民法通则》)中法人型联营的法律特征。其非 《建筑法》意义上的联合体,本文暂不研究。半紧密型联合体模式是指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组成合伙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合承包组织,依据各方的经济实力、技术专长、资质条件,优势互补,强强联合,针对特定工程项目而组成的联合体,按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民事责任,其相当民法通则中合伙型联营;松散型联合体,仅以联合合同为纽带,又称合同型联带,是指合营方按照合同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经营、各自承担责任。为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在建设工程联合承包的实践中,半紧密型、松散型联合是常见的联合体。联合体在承建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中展现速度、效率的优势。(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