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承包法律要件
2026年07月27日
(三)联合体承包法律要件
联合体承包法律要件是指由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及合同约定予以体现的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 《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款规定了联合体承包三要件:(1)共同投标,即在投标阶段,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还应将共同投标协议送交招标人审查,以取得招标人的认同;(2)共同签订联合承包合同,即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这里强调 “共同”,而非一方签订合同,更非各方分别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法律责任,联合体承包各方就招标项目共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只要联合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缺陷或纠纷,各方须向发包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发包人可追索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上述法律规定可归纳为联合体承包的三要件,在法律实务中判断联合体投标承包是否成立,上述三要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上述法律规定联合体的主体特征、组织形式、承包要件,以及实际履行的行为特征是判断联合承包关系成立与否及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依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