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承包各方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联合承包各方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通常分为法律规定的法定连带责任和合同约定的约定连带责任两种。我国 《建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我国就联合体各方履行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向建设方或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本文案例,法院否认帝豪公司与设计院为联合承包关系,法院认为“对外由帝豪公司投标并与理工大学订约,理工大学在挡墙出现问题后一直是与帝豪公司协商,通过上述行为已经表明帝豪公司和设计院就设计问题统一由帝豪公司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就设计院承担的法律责任方式应由帝豪公司向理工大学承担责任,设计院在本案中不应向理工大学承担责任。”法院上述观点显然是从实际履行的角度考虑与评判联合体承包的法律特征及责任承担方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