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主流观点不同的评判意见
2026年07月27日
(四)与主流观点不同的评判意见
结合本文案例对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及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分析。法院适用了三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原告理工大学承担了管理责任;被告帝豪公司按合同关系承担合同相对性法律责任,因设计院与原告无合同关系,而不向原告承担合同相对性责任;勘察院虽无合同,法院判决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以侵权赔偿的法律关系为依据。就设计院到底应承担何种形式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本文案例不存在联合体承包的情形,故设计院难以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原告明知设计院与帝豪公司联合投标,且设计院与帝豪公司签订了 《关于共同承接挡墙工程设计、施工协议》,法院也认定该协议 “确定了合作关系”,这些行为可以认定他们之间存在联合承包关系,设计院对履行承包协议也应承担连带责任。退一步说设计院与帝豪公司存在分包关系,根据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在本案中设计院应承担设计失误的责任,帝豪公司和设计院应就分包工程对理工大学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设计院既然已成为诉讼当事人——被告,法院已认定设计院设计有失误,却未判设计院承担相应责任,不利于快速处理纠纷且导致累诉。(https://www.daowen.com)